查看原文
其他

通力快评 | 关于《国际足球联合会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的改动说明

吴炜 通力律师 2020-09-17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吴炜


2018年4月26日, 国际足球联合会(“国际足联”)向其成员协会发布了对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规定”)的重要修改, 有关内容将于2018年6月1日正式生效。



本次修订的主要关注点在于维持球员与俱乐部之间雇佣关系的合同稳定性。此外, 还增加了一项新的条款, 旨在提升现行争议解决体系的效率。

从调整内容而言, 本次修订中的三处条款变更的内容与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有关, 例如:


-  第14条: 在原第14.1条后新增了一段, 当合同一方被另一方强行要求终止或者修改合同条款时, 视为该方具备了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权利;
-  第14条bis项: 本条为新增条款, 明确了当俱乐部欠薪达到两个月时, 且未能在球员发出书面通知15日内补救的, 球员有权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需要注意的是, 若工作合同与集体谈判协议(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s, 常见于球员工会与资方通过集体协商机制达成的关于薪资福利集体合约)另有约定的, 本条可能不会完全适用。


本次针对《规定》篇幅最大的改动在第17条, 该条解释了在俱乐部没有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时,球员应得补偿的计算方法。据此, 在原工作合同终止后的剩余有效期内, 球员是否于国际足联做出决定之前与新的俱乐部签约将导致其获赔金额有所区别。此外, 在某些特例中球员将有权获得等同于其3-6个月薪水金额的额外补偿。无论如何, 球员有权取得的赔偿数额上限不得超过提前终止合同后该合同剩余价值金额。

此外, 在《规定》第18条中新增第6款, 明确禁止在工作合同付款中设置所谓的“宽限期”。但是, 这类禁止对于2018年6月1日前(即本次改动正式生效之前)已经存在的合同条款并不适用。

最后, 《规定》中新增的第24条bis款提高了国际足联决定的执行效力, 给予球员身份委员会、争议解决委员会及其审判员要求球员和俱乐部履行付款义务的同时, 就当事人拒绝付款的情形下应受到处罚做出决定的权利。该处罚包括了两部分: 对于俱乐部, 禁止其注册登记新球员; 对于球员, 限制其参加官方比赛。


综上所述, 这些修订内容属于对球员和俱乐部雇佣关系的重要改变。我们亦期盼在不远的将来看到国际足联有关部门在新《规定》下做出的判例, 籍此可以了解新规则的具体适用方式和新规则下工作合同起草阶段如何进行借鉴。



联系人:


>


吴炜 律师

合伙人

通力律师事务所



✎ 往期分享



通力法律评述 | 从中超转播权纠纷案说开去——体育比赛和体育赛事如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通力快讯 | 通力律师当选中帆协执委
通力快讯 | 通力律师受邀参加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咨询委员座谈会
通力快讯 | 通力律师受邀参加中国足协政策研讨会
通力快讯 | 亚足联: 亚冠联赛“空场”处罚申诉
通力快讯 | 通力律师受邀参加法治与冬奥学术研讨会


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 通力律师事务所

本微信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不代表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 请注明出处。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